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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资十条”修订版来了!9大领域可设外商独资企业

圣贸通综合外贸服务平台 / 2018-09-18

允许在新能源汽车制造等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优质外资项目单个年度最高奖励1亿元、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外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

9月13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以下简称“外资十条”修订版)。该政策措施将有力推动广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广东对高端外资、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更好引领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7年12月,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对广东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今年1-7月,广东省实际利用外资889.3亿元、同比增长3.1%,增幅比全国同期高0.8个百分点,总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德国、日本、英国、瑞典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广东投资增长较快,同比增幅分别为49.1%、52.8%、93.8%和12.7倍;制造业吸收外资表现抢眼,实际外资达256.2亿元、同比增长37.9%,占全省实际外资的比重比去年底提高7.3个百分点,为广东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新鲜血液;全省新设或增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外资项目达114个,巴斯夫精细化工一体化基地、埃克森美孚石油化工综合体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加快落地。

据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介绍,按照省委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聚焦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与时俱进制定出台“外资十条”修订版,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急需短缺”,进一步加强外商在广东投资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推动我省外资高质量发展。

“外资十条”修订版共10个方面,重点围绕基层和外商在市场准入、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在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研发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每一条都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相关部门将于3个月内修订出台有关配套文件,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将于3个月内修订出台有关贯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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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十条”修订版政策解读

“外资十条”修订版聚焦吸引优质外资、高端人才,针对外商在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提出了10条务实管用的措施,每一条都具有较高的含金量。业内外人士应如何准确把握、用好政策?记者从广东省商务厅了解到详细的权威解读。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推动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允许外商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以上领域原仅限于合资、合作,且设有股比限制);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视项目情况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个性化扶持政策。

对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视其贡献情况安排财政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鼓励境外投资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凡投资环节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一律给予奖励。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目前,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允许类项目或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2018-2022年,对外资企业境内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省按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各地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主要目的是减轻外资企业采用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

加强用地保障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的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8年修订版,简称“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等。

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省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地市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市在省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后,根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配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

由省统筹安排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根据规定,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满足如下条件的项目:位于广州、深圳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位于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位于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位于省产业园范围内的,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部分用地指标由省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地规模300亩以上部分由省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范围内的奖励标准相应上浮10%,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同时,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基本单元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分割登记后的物业产权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到规划主管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可凭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无需按照出让用地规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证办理。租赁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搬迁用地。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因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须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除可以协议回收项目用地并予以资金补偿外,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还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利用存量工业房产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无需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鼓励外商与政府共建公共服务项目。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划拨用地使用条件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

目前我省以国际项目合作形式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计划项目,其申请资金与在粤合作单位共同使用管理,申请主体为粤方合作单位。根据财政政策规定,相关资金需在境内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一是省财政对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二是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我省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拟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设启动经费,外资研发机构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事后资助;设站后连续两年内博士后人员在站人数在5-10名、10名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70万元的事后资助。三是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外资研发机构(建筑类企业除外)给予资助。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且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40%。资助资金用途限于外资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此外,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省市政府将在财政、土地、产品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个性化的重点支持。

扶持外资药企进入广东市场。我省将在国家授权调整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对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准上市的、在广东生产结算的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规定权限内为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支持创新性药品产业化。

落实外资研发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和采购国产设备给予免、退税。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给予免税。三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对经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前,我省仅广州、深圳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简化研发物资通关手续。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自主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允许进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前申报或在货物抵达口岸后申报。在企业信用等级满足要求、提交合格保证且抽批未抽中的前提下,出入境货物可实施审单放行,即经审单符合要求后直接予以签证放行,无需查验或实验室检测。

同时,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企业可申办《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证明》。海关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提供预约通关服务,允许在非正常上班的通关时间,通过与通关现场预约后,海关加班加点为相关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上述货物。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产业基金扶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

在约定投资期满后,通过大股东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此外,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项目一议”方式,以合同约定参股期间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不收取项目收益,退出时按较低的收益率退出或者通过让利反馈外商投资项目等。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倍净资产的范围内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高于2倍净资产的,可以选择在投注差范围内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广东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根据需要自由回流境内使用,回流境内的人民币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借予该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时,豁免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的额度管理。

此外,支持外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

支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建立跨境资金池。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的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资金池,其中,需满足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金池实行双向上限管理,上限为池内应计所有者权益。

本条措施降低了自贸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池业务的门槛,便利了自贸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调拨。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

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卡在社会保险、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落户、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人才优粤卡将实行“一卡通”服务,纳入服务对象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才以及高价值PCT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人、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专家和获奖选手、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港澳台特殊人才等7类人才,只要符合人才优粤卡申领条件的,将可在出入境、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金融、购房、税收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创新归国人才职称认定。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指:留学毕业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个人、百千万国家级人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经认定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可参照高层次人才认定正高级职称的办法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明确外籍人才工作生活便利措施。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

广东自贸试验区以外的4类外籍高层次人才(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外籍知名专家学者、创新创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广东紧缺急需人才)认定工作,由其工作所在地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发放确认函,凭确认函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广东省内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提供个人担保和雇佣合同,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进一步简化人才出入境手续。逐步在全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

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6项出入境政策,其中10项适用于全省,6项适用于广东自贸区),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停居留及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省公安厅计划将16项出入境政策中适用于广东自贸区的6项政策复制推广至我省珠三角自创区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依托该中心实现知识产权“快”保护、实现知识产权“大”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

推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实施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解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30件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地市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100件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

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包括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窗口。此前,集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本条措施实施后,省工商局及深圳市工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的注册商标申请窗口将受理企业相关业务申请。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广州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州分中心和商标局广州办事处也接受企业商标注册。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评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集中下放一批省级审批管理权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下放的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电影院、营利性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省商务厅);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省管权限的外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除外)用地预审(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计生委);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省工商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旅游局)。

整合税收便利措施。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二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压缩涉企业务办理时限。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在全省口岸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行政审批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广东省作为首批试点省份,组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形式的探索。在机构编制限额内,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支持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利用外资。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对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自投产当年起的第1-3年、第4-5年分别按照企业各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40%、20%给予普惠性奖励;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下列情形按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叠加性奖补: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按年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以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另行给予资金奖励。

下放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权限。将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授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

为进一步打造吸收外资重大平台,赋予各市政府在经济开发区建设方面更大自主权,省进一步简化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流程。

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建立专门协调议事机制。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同时,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

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